狠抓落實,將中小投資者保護貫穿監管始終
(二)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,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
適當性管理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保護。目前國際上沒有對中小投資者做專門的定義,對投資者的劃分主要是出于分類監管和市場分類風險管理的需要。我國投資者結構呈現多元化,客觀上出現了多種分類,在一些領域、一些產品已經有適當性管理,但標準不統一且比較分散。如何針對復雜的投資者構成進行科學的分類管理,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,是當前的一項緊迫工作。
美國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很大程度上與注冊豁免關聯。以針對證券發行豁免問題的“認可投資者”為例,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下的D條例規定,發行人向“認可投資者”定向發行,無論人數多少,都可以豁免注冊,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。發行人不得向其他中小投資者發行,否則將承擔責任。八類認可投資者的評判標準保持動態調整。
我國資本市場實行合格投資者管理的時間不長,標準門檻差異大,相關配套考慮不夠。應當認真總結經驗,建立規范的投資者分類標準,并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,將適合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。同時,明確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的適當性管理責任,健全各類自律規則的要求。